消保监管评价纳入分类监管评级!金融总局:5级可停业
今日,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《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根据新规第二条,消保监管评价就是由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,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,作出年度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。
其实,早在2021年,原银保监会就曾整合过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,并下发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》。
从2021年执行至今,保险公司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已经开展4年,100余家险企获得评价。
然而,随着金融监管总局的成立,以及,近几年行业发展中,对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的细化和加强,有必要就此办法进行修订。
从新旧办法的对比看,新下发的《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》,参评机构、范围、评价指标、评价等级等方面,都有明显变化。
一是,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农业保险公司、养老保险公司,在新办法中纳入评价范围;仅再保、资管、中介等仍不在评价范围内。
二是,此前开业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参与评价,新办法则缩减至,不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评价。
其次,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是,新规第五条要求,消保监管评价要按照相应权重,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。
2025年年初,金融监管总局下发《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,标志着保险公司“分类监管”全面实施!
当前,保险公司的“分类监管”,将险企分为六类,从1级-5级和S级,数字越大风险越大。
按照监管评级结果,金融监管总局对于保险公司采取“扶优限劣”的差异化监管方式,即,风险越高,被采取的监管措施越多;风险越小,还可以获得更多支持。
所以,对于保险公司来讲,分类监管的意义和影响都较大,详见《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统一:4级可停新、调整高管;S级加快重组退出》。
然而,在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中,就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,按照消费监管评价办法,消保监管评价将作为该项的得分,影响分类监管的评级...
根据新规第九条,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,根据最终总体得分,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1-5级。
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,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。
比如,消保监管评价为4级的机构,消保工作在行业中就属于处于落后水平,多次出现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。
值得注意的是,相较此前的旧办法消保监管评价仅分为4级,此次,新增加5级,与保险机构的监管评级分为五级,保持整体一致。
同时,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,也会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,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。
对于,消保监管评价为3级及以下或在同类机构中排名持续下降的保险公司,将增加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现场检查频率,并要求提高消保考核的权重。
对于,消保监管评价为5级的机构,甚至,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,责令调整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措施。
同时,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机构,还会增加正向激励,比如,降低检查频率等,详见上图。
至于,消保监管评价的要素,一共7项,包括“体制机制”“纠纷化解”“金融教育”等,详见上图。
其中,“适当性管理”“营销行为管理”“消费者服务”“个人信息保护”等,都是新增内容。
此前,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,金融监管总局下发《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》,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
所谓“适当性管理”,就是要求保险机构要了解客户,将适当的产品,通过适当的渠道,销售给适合的客户。
此次,将这些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容,纳入消保监管评价,有利于推动险企更好的落实产品适当性管理等要求。
除新增消保评价要素外,评价要素的权重,较此前也有调整,只规定了下限要求,比如,适当性管理权重不低于10%。
根据新规,消保监管评价仍将以一年为评价周期,但是,评价工作完成时间有所提前,要求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。
所以,消保监管评价分为两个部分,分别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进行评价。
保险公司的消保评价总体得分,将法人评价得分和一级分支机构平均得分,进行加权平均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新规中,对于一级分支机构的权重从40%提升至50%,体现出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重视。
最后,新规要求保险机构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提供消保监管评价所需数据以及相关材料。
当评价结束后,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,金融监管总局会对消保监管评价结果进行调级调档。
比如,出现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,报送材料严重不实等,详见上图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

